易制毒化学品进口审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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办理对象
外商投资企业
办理条件
1、广东省境内(不含深圳市)注册和设立、有进出口经营资格;
2、需申办《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》中除易制毒化学品外的其它物项和技术出口的企业
办理依据
1、《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》(2005年商务部、海关总署令第29号)第五条 ;
2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》(2004年修订)第十九条 ;
3、《商务部关于做好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许可工作的通知》(商安管函〔2015〕679号) ;
4、《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》(2005年国务院令第445号)第二十六条 ;
5、《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》(2006年商务部令第7号)第四条、第三十七条 ;
所需材料
1、 企业申请进口易制毒化学的报告(正本,由企业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加具意见)
2、 由“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制政务平台”打印出《易制毒化学品进口申请表》原件一份,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
3、 县级或县以上公安部门出具的“第二类、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”
4、 企业易制毒化学品进口合同(正本)
5、 企业对易制毒化学品监管手段的说明
6、 申办企业的“申请进口易制毒化学品保证函”
7、 带有年检标识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
8、 外经贸部门关于设立该企业的批文及企业的验资报告
9、 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
10、 特殊情况可要求经营企业提供所需材料
1.申 请 (申请人携带相关纸质材料,到窗口进行申请) 2.受 理 (窗口人员对纸质材料进行初审并受理) 3.审 核 (按照部门内部审批流程对材料进行审核) 4.办结通知 (审核完成后窗口通知申办人办理结果并由申请人自行报送省厅审批)
1.申 请 (申请人通往“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制政务平台http://exctrl.ec.com.cn”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电子申请表) 2.受 理 (省厅网上受理,与纸质材料合并审核) 3.审 核 属省厅审批的,审核合格后发放进出口批复单; 属商务部审批的,初审合格后转报商务部审批,商务部批准后,到省厅领取批复单。 4.办结通知 (企业凭进出口批复单到省厅许可证配额中心换领进出口许可证)
法定时限
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
承诺时限
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
办理窗口
窗口名称:茂名市商务局窗口
工作时间:周一到周五,上午:08:30-12:00,下午:14:30-17:30(节假日除外)
地 址: 茂名市油城七楼3号2楼13号窗口
联系电话: 0668-2881840
交通指引:茂名市油城七楼3号2楼13号窗口
收费依据及标准
不收费
监督电话
0668-12345
常见问题解答
无